临环罚字〔2022〕014001号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3776722860F 法定代表人:白建伟 详细地址:蒲县克城镇许家沟村东 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矸石处置过程中采取的覆土、压实、分层措施不到位,存在扬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14001号)和2022年1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学习贯彻市领导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批示的通知》精神,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蒲县支行 户 名:非税收入 帐 号:10020926926001000100002 行 号;40317840002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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