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宝典”作为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登峰造极的武功秘籍,被武林人士争相抢夺。 在当今现实社会中,随着小说作品及基于改编游戏等的传播而广为人知,“葵花宝典”亦在被争夺之中。 近日,一起与“葵花宝典”有关的商标争诉案的三审判决落下帷幕,结束了一场耗时近5年的纠纷。
“葵花宝典”引争议2012年3月5日,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葵花宝典”商标。 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而完美世界控股集体有限公司基于金庸先生授权并改编运营了《笑傲江湖》游戏。 但由于“葵花宝典”41类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一般是属于武侠小说通常的衍生服务范畴,且与完美世界公司所获得的改编授权范围高度重叠。

第41类商标服务内容 因此,完美世界公司于2015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葵花宝典”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游奇网络公司拥有的“葵花宝典”商标宣告无效。
上诉驳回一波三折(一)法院起诉 因不服判决,游奇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7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葵花宝典”商标的无效判决被驳回。 (二)二审再战 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完美世界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申请再审 最终,完美世界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最高法行政裁定,提审本案,经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决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予以维持。 最终,“葵花宝典”商标被依法判决无效。
法院判决依据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回应了案件各方的主张与理由。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2条2款关于商品化权益的相关规定: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从规定中得知,名称能够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则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 作品名称、作品中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
- 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服务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在本次斥争商标中,“葵花宝典”这一名称明显满足上述条件。

游奇公司申请目前已无效商标 此外,经调查发现,游奇公司在未经作品权利人的同意下,还同时申请注册了多件“笑傲江湖”商标,主观上有利用相关权利人商业机会和市场优势地位的故意。 综上,在经历了一波三折的上诉申请之后,“葵花宝典”商标案尘埃落定。
商品化权益解析在本起案件中,最高院肯定了商品化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商品化权是形象基于智力性劳动,由商品经济起催化剂的作用而催生的一种权利。 但是,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对象都能产生商品化权,它必须是经过大众传播,得到社会认可,产生一定知名度、美誉度且对大众具有吸引力、能产生心理消费需求的对象,具有增值的可能。 不管怎么说,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尽量要避开大众普遍具有认知度的名称,例如影视著作中的角色、动物形象、图章、标志等等形式。 很多企业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也许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而盲目追求公众关注度,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白白耗费时间精力和钱财。 在申请商标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商标法规则,如果申请人对商标知识了解甚少,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专业且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可对商标进行查询和判断分析,有效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微擎服务市场提供“一站式”商标服务,包含商标变更、商标申请、商标撤三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等,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商标保护提供专业可行性解决方案。 登录微擎服务市场官网(market.w7.cc),更多企业服务供您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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