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至4月12日,本市接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19批共145件。 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本市已对第十批共8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办理,其中已办结3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4件。 截至4月12日,全市已对第1——10批共53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1件,阶段性办结6件,未办结26件。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批 2022年4月12日)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2NM202204030012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前浩坦额仁嘎查梁某某非法占有村集体耕地栽树。科左中旗其他污染接到转办件后,科左中旗立即成立调查处置组对交办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保康镇前浩坦额仁嘎查东南侧,涉及两块土地。经实地测量,总面积为67110.81平方米(100.67亩),与科尔沁左翼中旗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基本农田数据库对比,土地利用现状为:水浇地24101.93平方米(36.16亩,均为基本农田),旱地30692.34平方米(46.04亩,均为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2316.54平方米(18.47亩)。该问题两个地块原是保康镇前浩坦额仁嘎查17户村民口粮田。2019年4月,为了加快本村脱贫攻坚速度,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前浩坦额仁嘎查两委班子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将前浩坦额仁嘎查东南侧两块土地用于发展苗木生态产业扶贫项目。由嘎查村集体将涉及的17户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承包,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26年12月末,其中2户村民各有2个地块,共签订了19份承包合同),并在所承包地上栽植8个品种、57.4万株果苗,作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一个途径。果苗收益归前浩坦额仁嘎查集体收入,并非所反映梁某某非法占有。因此,投诉人所反映在耕地栽树(实为育苗)问题属实,非法占有村集体耕地问题不属实。部分属实针对前浩坦额仁嘎查“两委”班子在基本农田上栽树(实为育苗)问题,根据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中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应将耕地上苗木移除,恢复耕地用途;同时,就前浩坦额仁嘎查在基本农田上栽树(实为育苗)问题,对前浩坦额仁嘎查时任党支部书记梁淑芳进行谈话提醒。考虑到此项目为扶贫项目,并在《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件出台之前实施。按照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第五条中“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要求,为保证扶贫项目受益,避免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科左中旗将争取在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苗木移植工作,恢复耕地原有性质。未办结无2D2NM202204030013举报人2529亩草场(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其巴嘎图苏木乌嘎拉金嘎查)被人侵占,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扎鲁特旗生态1.群众反映的“举报人2529亩草场(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其巴嘎图苏木乌嘎拉金嘎查)被人侵占”问题,该情况不属实。经核查,举报人所称的“其巴嘎图苏木乌嘎拉金嘎查”实为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嘎拉吉嘎查。该案件举报人为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嘎拉吉嘎查牧民包某某三兄弟,被举报人为同嘎查牧民呼某。1997年,落实“双权一制”政策时,三兄弟确权草牧场面积2529亩,实际面积2218亩。2020年5月,该嘎查通过协商从三兄弟草场地邻包的白某草场补差311亩,双方签订人民调解书,三兄弟均同意并签字,该补差草牧场四至清晰并已交付,现已账实相符,经过对三兄弟周边草牧场牧户询问调查,不存在边界纠纷和其他侵权纠纷。因311亩补差草牧场与呼某牧铺相邻,三兄弟又认为呼某牧铺应在311亩补差草牧场范围内。呼某牧铺于2003年开始建设(唯一住宅),位于本组包白某草牧场范围内(该嘎查数户以组为单元,共同使用草牧场),牧铺经第三方公司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12.65亩,该牧铺不在三兄弟确权的2218亩范围内,也不在补差的311亩草牧场范围内。因此,群众反映的“举报人2529亩草场(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其巴嘎图苏木乌嘎拉金嘎查)被人侵占”情况不属实。2.群众反映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自2015年以来,包某某三兄弟以自己实际分得的草牧场位置不准、边界不清楚及缺少亩数为由,多次向查布嘎图苏木和扎鲁特旗信访局上访,要求按2529亩面积补齐草牧场。2020年5月,中乌嘎拉吉嘎查通过协商从三兄弟地邻包的白某草场补差311亩,双方签订人民调解书,三兄弟均同意并签字,该补差草牧场四至清晰、并已交付。三兄弟均同意此纠纷处理结果并承诺不再上访。自2021年元旦开始,三兄弟多次到查布嘎图苏木和扎鲁特旗信访局上访,对前述人民调解书表示不予认可,要求“将包括呼某牧铺的311亩草牧场重新调整给自己”。查布嘎图苏木对三兄弟积极做解释工作,告知其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但三兄弟不满意该处理措施,仍继续上访,导致该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群众反映的“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情况部分属实。部分属实由扎鲁特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牵头,成立工作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并认真整改。包某某兄弟三人中,两人智力低于常人,一人瘫痪在床,平时生活困难,已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嘎拉吉嘎查继续落实帮扶措施,抓好兜底保障,同时积极做好政策阐释和思想引导工作,做到让群众满意。已办结无3D2NM2022040300342012年,通辽市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呼金嘎查某村民非法占用4000亩村集体草原用于耕种。扎鲁特旗生态1.群众反映的“2012年,通辽市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呼金嘎查某村民非法占用4000亩村集体草原”问题,该情况不属实。经核查,举报人所称的“中乌呼金嘎查”实为中乌嘎拉吉嘎查。该案件举报人为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嘎拉吉嘎查牧民包某某,被举报人为杨某。2015年3月,中乌嘎拉吉嘎查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与杨某签订《扎鲁特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中乌嘎拉吉嘎查将本嘎查集体所有8202亩沙化土地承包给杨某进行沙化治理,采取种植药材、苜蓿草、土豆、冬小麦等措施防风固沙,流转期限为13年(2015年3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地块位于中乌嘎拉吉嘎查南坨子沙化地,属于集体机动地,国土二调显示为沙地,合同约定的流转总价款为1279096元。同年,中乌嘎拉吉嘎查承包给杨小设的8202亩沙化土地已经确权到户,并为村民发放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2015年6月27日,杨某按合同约定向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政府账户转入50%承包费639548元,其余因纠纷问题至今未支付。合同签订后,嘎查向杨某交付2323亩土地,其余土地因群众上访一直未交付。2017年5月,杨某起诉中乌嘎拉吉嘎查,要求其履行《扎鲁特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并给付违约金。诉讼双方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法庭调解(〔2017〕内0526民初1638号),调解结果为被告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嘎拉吉嘎查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扎鲁特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并于2017年6月25日前向原告杨某交付无纠纷的土地5879亩。2017年6月,经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6民撤初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但该嘎查布某、包某那两位村民认为应向杨某交付的土地中有其分得的草牧场,因此不让嘎查交付。并于2017年7月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2017〕内0526民初163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2019年12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认定(〔2017〕内0526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不存在错误,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请求。布某、包某那不服判决,先后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撤初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均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文书分别为(〔2020〕内05民终1174号)和(〔2021〕内民申621号)。综上,杨某基于2015年3月与中乌嘎拉吉嘎查签订的有效合同使用该土地,实地勘查杨某实际利用土地面积为1848.25亩。因此,群众反映的“2012年,通辽市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中乌呼金嘎查某村民非法占用4000亩村集体草原”的情况不属实。2.群众反映的“用于耕种”问题,该情况属实。经核查,2015年3月,中乌嘎拉吉嘎查与杨某签订8202亩土地流转合同,该土地属于嘎查集体机动地。经实地测量,杨某实际只利用了1848.25亩,国土二调显示为沙地,国土三调显示为水浇地。按照合同约定,杨某通过先后种植紫花苜蓿、马铃薯、燕麦、青贮的方式治理土地沙化,其中2021年种植燕麦875.53亩、青贮972.72亩。因此,群众反映的“用于耕种”问题情况属实。部分属实1.由扎鲁特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牵头,成立工作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并认真整改。责成查布嘎图苏木党委政府做好举报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政策解释,服从高院终审判决,交还使用的土地,并在此基础上督促中乌嘎拉吉嘎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扎鲁特旗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书》约定和生效调解书及各级法院判决结果,及时交付土地,于2022年5月1日前完成问题整改。2.查布嘎图苏木督促中乌嘎拉吉嘎查切实保障好群众利益,及时收取土地承包费并合理用于嘎查民生支出,同时协调企业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好民生利益。3.中乌嘎拉吉嘎查督促监管土地承包人杨某,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守法律规定,按合同约定开展种植经营活动,待国家和自治区明确按国土三调确定的地类利用标准、利用方式等相关政策后严格遵照执行,实现沙化土地综合治理,促进当地生态进一步好转。阶段性办结无4D2NM202204030052通辽市奈曼旗兴隆沼林场刘亚洲砂矿:1.大量取用地下水,地下水浪费严重。2.破坏林地(厂区附近的林地),使用淘汰的生产设备(煤气发生炉),危废收集库为摆设。3.倾倒部分煤焦油到厂区附近,用沙子覆盖。煤焦油的收集非常低,不符合规范。奈曼旗土壤、生态接到转办件后,奈曼旗立即成立工作专班,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通辽市奈曼旗兴隆沼林场刘亚洲砂矿”,实际为奈曼旗兴世砂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世砂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企业于2016年12月28日获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1505002016127130143660,有效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8日,开采矿种为天然石英砂(建筑用),划定的矿区面积45亩。1.投诉人反映的“大量取用地下水,地下水浪费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2018年11月,兴世砂矿年产5万立方米天然石英砂采矿区建设项目取得用水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奈水字〔2018〕第34号,发证机关为奈曼旗水务局,2021年转换为电子证照号“D150525G2021-0019”,批复该企业年取水量1.9万m3,单位产品用水量0.24m3/t,《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B1019采砂产品定额1m3/t,取水水源为地下水。该企业2019年取用地下水12874m3,2020年取用地下水5210m3,2021年取用地下水1500m3。根据《奈曼旗兴世砂矿有限公司建筑用天然石英砂矿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该企业2019、2020和2021三年天然石英砂采出量分别为2.72万m3、2.72万m3和2.32万m3。根据以上数据测算该企业2019、2020和2021三年单位产品用水量分别为0.30m3/t、0.12m3/t和0.04m3/t,单位产品用水量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B1019采砂产品定额标准。但根据测算数据对比分析:该企业2019年单位产品用水量超出批复的单位产品用水量,存在地下水浪费现象。综上,投诉人反映的大量取用地下水,地下水浪费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2.投诉人反映的“破坏林地(厂区附近的林地)”问题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林地为原兴隆沼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集体土地,不属于兴隆沼国有林场土地。经核实,兴世砂矿厂区占林地面积9.61亩,采矿区占林地面积41.1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50.71亩。目前,企业自行停止生产,正在进行违法占地的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2019年,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兴世砂矿占用林地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下达了通知撤销案件书,理由是兴世砂矿选址前(2015年),核查“林业二类资源调查图”,确定是非林地,无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但未及时恢复。经工作专班督促,兴世砂矿已完成采矿区及周边区域植被恢复,厂区植被正在陆续恢复。综上,投诉人反映的破坏厂区附近林地问题属实。3.投诉人反映的“使用淘汰的生产设备(煤气发生炉)”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兴世砂矿于2019年3月27日在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台煤气化滚筒烘干机,2019年4月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至今企业烘干工段共运行约600天。通过查验环评报告、设备铭牌(显示为两段连续式煤气发生炉),设备规格型号为CTAB1.5型,投诉人反映兴世砂矿使用煤气发生炉情况属实。兴世砂矿属于建材行业,产品为石英砂等建筑用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通辽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文件,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4.投诉人反映的“危废收集库为摆设”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企业“将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经现场调查,该企业危废存储库建设在生产车间内,为专用库房,设置了危废标识,煤焦油存储在铁桶内,符合环评要求,2019年10月完成验收。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危废暂存间建设及管理不规范问题,地面混凝土浇筑出现防渗膜破损现象,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核查和企业提供的危废收集入库记录表,该公司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产生煤焦油0.13吨。2021年5月15日,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了管理计划及年报备案,备案通过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审查,管理计划煤焦油产生小于1吨/年,实际产生0.13吨。同日,委托内蒙古跃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煤焦油0.13吨,实际产生量与处置量相符。现场检查时,煤气发生炉水封池内存有少量煤焦油,危废库暂存煤焦油约0.09吨。经核实,该企业危废收集库始终运行,无闲置问题,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但核查发现,2022年度企业因未申请转运危废,未制定管理计划,未按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5.投诉人反映的“倾倒部分煤焦油到厂区附近,用沙子覆盖,煤焦油的收集非常低,不符合规范”问题部分属实。奈曼旗委托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专家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并实地核实出具意见:“兴世砂矿烘干工序于2018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2019年4月投入生产,2019年10月完成环保验收,产生煤焦油的设备为一台CTAB1.5型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烘干工序采用鄂尔多斯煤,煤气发生炉经过还原、氧化等化学反应产生煤气,直接进入煤气水封系统到达烘干机内,经过燃烧器燃烧,进入尾气净化系统排放,因此无含酚废水及大量焦油产生。煤气经水封系统后,有少量焦油会滞留在水封箱内,定期清理后装桶,暂存于危废收集库内”。4月5日,工作专班对厂区附近沙地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倾倒煤焦油迹象。4月6日,工作专班责成奈曼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再次对厂区附近沙地进行排查,也未发现倾倒煤焦油迹象。部分属实奈曼旗委、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环境信访举办案件核查办理,根据工作专班现场调查核实结果,要求企业立即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形成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及时恢复林地植被。现企业已主动停止生产活动,决定放弃采矿权,正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设备拆除以及植被恢复工作。经充分细致沟通,企业积极主动停产整顿,并决定放弃采矿权,正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设备拆除以及植被恢复工作。截至4月9日,企业已拆除采砂区部分开采设备,完成了厂区生产车间和库房拆除、厂区部分土地植被恢复,完成采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修复150亩,栽种樟子松5000棵、锦鸡儿5万棵,铺装节水滴灌带6万延长米,实现精准浇灌,确保苗木成活率。下一步,奈曼旗委书记、旗政府旗长牵头落实边督边改工作,确保4月1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一是由奈曼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负责,成立现场督导整改工作组,监督指导企业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对采矿区及周边区域进行生态修复。二是由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企业加快推进采矿区周边生态环境修复。三是由奈曼旗林草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拆除厂区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设备,按照造林技术规程,4月15日前完成厂区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四是由奈曼旗纪委监委跟进监督案件核实整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未办结无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5X2NM2022040300281.2010年以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的科迈化工厂生产废气直排,有刺鼻臭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2014年之前,该厂工业污水直排,严重污染周边水系。2014年之后,村民、牲畜患病患癌数增加。该厂规避督察检查,检查时将污染最严重的车间暂时停止生产,将机械拆除隐蔽藏好,检查过后重新组装设备生产。2.该厂建在原来的河道上,破坏河道,影响泄洪。科左中旗大气、水、生态 1.群众反映的“生产废气直排,有刺鼻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空气”的问题,情况部分属实。此问题属于重复信访事项,同3月31日第六批编号D2NM202203300018案件部分内容重复。经调查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形成了详细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并上报。2.群众反映的“2014年之前,该厂工业污水直排,严重污染周边水系。2014年之后,村民、牲畜患病患癌数增加”的问题,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核实,科迈化工建厂投产时,新建设计日处理250吨污水处理系统,采用“Fenton氧化+兼氧+MBR好氧+Fenton氧化”工艺,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投入运行,项目投运后实际日处理工业废水200吨左右,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放至宝龙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并与该污水处理厂先后签订了两份污水接收处理协议(2012年1月10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同时该项目已由原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合格,环保手续齐全。调阅历史执法检查记录未发现2014年之前科迈化工工业污水直排问题。2014年以后,该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对原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先后投资建设了芬顿氧化污水处理系统和MVR废水处理系统,已于2016年12月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自此,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经MVR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调阅MVR废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和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记录也未发现企业存在擅自停运废水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经科左中旗医保部门对2017年至2021年期间城乡居民参保及患癌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全旗患癌症总人次占住院总人次比例为4.40%,患癌症总人次占参保总人次比例为0.69%。科迈化工下游东宝龙山嘎查患癌症总人次占住院总人次比例为2.50%,患癌症总人次占参保总人次比例为0.67%。西宝龙山嘎查患癌症总人次占住院总人次比例为2.56%,患癌症总人次占参保总人次比例为0.50%。科迈化工上游五个村屯(嘎索克、小哈日干吐、前烟灯吐、前查干花、后查干花)患癌症总人次占住院总人次比例为4.60%,患癌症总人次占参保总人次比例为0.84%。经比对,科迈化工下游两个嘎查村患病患癌比例与全旗平均水平持平。经科左中旗农牧部门对2015年至2021年期间死亡牲畜无害化处理和日常流调统计,全旗牛死亡率平均值1%,羊死亡率平均值1.12%。科迈化工地下水和风向下游及周边(以下简称“上游”或“下游”)东宝龙山嘎查牛死亡率平均值0.3%,羊死亡率平均值4.29%;西宝龙山嘎查牛死亡率平均值0.37%,羊死亡率平均值2.33%。科迈化工上游五个村屯(嘎索克、小哈日干吐、前烟灯吐、前查干花、后查干花)牛死亡率平均值0.31%,羊死亡率平均率0.96%。经比对,科迈化工下游两个嘎查,除羊死亡率平均值高于全旗统计数据外,其他牲畜死亡率未见明显增加。3.群众反映“该厂规避督察检查,检查时将污染最严重的车间暂时停止生产,将机械拆除隐蔽藏好,检查过后重新组装设备生产”的问题,情况部分属实。(1)“该厂规避督察检查,检查时将污染最严重的车间暂时停止生产”问题,同3月31日第六批编号D2NM202203300018案件“督察前就全部关停,害怕检查”问题重复。经调查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形成了详细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并上报。(2)“将机械拆除隐蔽藏好,检查过后重新组装设备生产”问题,经调查核实,该问题不属实。科迈化工生产设备中有反应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多种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团队进行,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有严格的施工组织、安装程序、技术规范要求,再经严格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拆除特种设备需要提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拆除前要将所有设备的电气仪表断电拆除,所有公用设备包括蒸汽、压缩空气、氮气、冷冻机组全部断开,设备运出时要拆除厂房进行吊装作业等。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设备拆除、组装、调试后投入生产。4.群众反映“该厂建在原来的河道上,破坏河道,影响泄洪”的问题,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核实,科左中旗共有大小河流12条,其中流经宝龙山镇辖区的河流有新开河、乌力吉木仁河,两条河流均不经过宝龙山工业园区,其中距离科迈化工最近的河流为新开河,距离为1.85公里,科迈化工选址在新开河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区域,不存在占用河道建厂、破坏河道影响泄洪问题。 部分属实1.加大部门监管力度。由科左中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督导企业落实无组织废气治理整改措施,确保按照整改时限、整改要求落实到位的同时,继续将科迈化工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进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产污关键车间周边无组织废气及地下水检测。加大抽查频次,采取夜查、暗查和部门联合执法方式,结合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用电用能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切实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2.及时回应百姓关切。一是2022年4月15日前成立由科左中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宝龙山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左中旗生态环境分局、科迈化工组成的联合专项工作组,通过入户走访、发放宣传手册,与村民面对面交流,了解群众合理诉求,答疑解惑;二是由科迈化工牵头,邀请村民代表入厂参观、交流座谈,对其讲解企业生产工艺及废水和异味治理措施;三是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公开栏设置,并向周边群众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缓解厂群矛盾。未办结无6X2NM2022040300312013年9月,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阿都沁苏木130.58亩林地(农用地、草牧场)被非法永久性征收用于建造房屋,至今未拆除非法建筑。科左后旗生态 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阿都沁苏木阿都沁嘎查,为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乌兰农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乌兰公司)所建设的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用地。经确认,实际面积为130.6453亩,经与国土二调比对,显示为林地116.8557亩、旱地13.7896亩。地上现有建筑主要有办公用房632平方米、集贸市场摊位3600平方米。经核实,2015年12月9日,取得林转批复116.8557亩。13.7896亩二调显示为旱地,未改变土地性质。2019年8月27日,办公用房、摊位所在地块取得农转批复,批复面积39.3015亩,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关于“土地非法永久性征收”问题属实2013年9月12—18日,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阿都沁嘎查通过嘎查村“532”民主决策监督管理机制,讨论通过征地补偿等问题。2014年4月20日阿都沁苏木、阿都沁嘎查及乌兰公司三方签订《征地协议书》,约定将阿都沁小组130.58亩荒地及其附属设施有偿发包给乌兰公司,一次性支付土地承包费457030.00元,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永久性征收土地法定程序。2.关于“未拆除非法建筑”问题属实经查,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2014年8月1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与乌兰公司签订了《关于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建设投资合同书》。2015年7月,乌兰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了办公用房632平方米。7月7日,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发现该违法占地情况,于8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处以没收632平方米办公用房、并处罚款6320元。 2017年1月19日乌兰公司缴纳了罚款。2015年10月,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根据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影像资料,发现乌兰公司再次违法占用土地,占地面积86464.86平方米,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3600平方米集贸市场摊位,并处罚款864648.6元。2018年12月7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裁定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处罚过高,裁决罚款数额为86464.86元,2018年12月7日企业缴纳了罚款。以上违法地块经与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做没收处理,不需拆除违法建筑物。 属实由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牵头,针对已完成农转地块,责成旗自然资源局按招拍挂程序于2022年7月31日前履行出让手续;针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旗国资委管理。林转116.8557亩后已农转39.3015亩,针对已林转未农转地块77.5542亩(其中23.3773亩现状为砂石料堆放场,责令企业于2022年5月7日前将砂石料堆放场恢复土地原貌;54.1769亩未利用),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履行农转手续,变为国有收储用地,依法履行招拍挂出让手续。已办结无7X2NM202204030032 2020年11月起,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的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电厂)每天晚上11点到凌晨1点间,使用5—8辆半挂车从赤峰市元宝山拉煤。通过掺烧煤炭,套取国家大量环保补贴资金。 奈曼旗其他污染 该举报件与“第九批次编号D2NM202204020041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生产使用高污染燃料(原煤)”为同一问题,奈曼旗对此进行并案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1.关于“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电厂)每天晚上11点到凌晨1点间,使用5—8辆半挂车从赤峰市元宝山拉煤”问题部分属实。经对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怡公司)燃料储存区、上料区、灰渣处理区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煤炭及煤炭遗留、清洗痕迹。通过调取公司2020年10月—2022年3月燃料进料台账,未发现该公司有煤炭采购记录。同时,商调赤峰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该企业是否有购煤记录,结果反馈: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间,该企业在元宝山矿区无购煤记录。经核实,该企业燃料半挂运输车辆70辆左右(动态数据),日均进出车辆约40辆左右,每日夜间11:00至次日凌晨1:00,有运输车辆进出,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但运输原料为农林三剩物(根、茎、皮)、玉米芯、糠醛渣等,不存在从赤峰市元宝山拉煤问题。2.关于“通过掺烧煤炭,套取国家大量环保补贴资金”问题不属实。经核实,源怡公司1×35MW热电联产和1×7.5MW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目前使用的锅炉为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原企业2×15MW生物质发电项目旧锅炉因严重老化于2021年7月停止使用。2022年4月6日,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不适合燃煤工况的说明》,指出源怡公司在其公司购买的TG-150/9.81-S1型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设计燃料为玉米秸秆和木材(树桩)等生物质燃料,此炉型不适合燃煤工况。在燃煤工况下,由于热值偏高,炉内烟气流速会降低,循环量无法建立,导致出现无法正常燃烧、运行等问题。2021年11月11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该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开展了技术核查,并出具确认单,核查结论为:本项目燃料为农林废弃物,截至2020年底,累计消耗农林废弃物55.12万吨。 部分属实已办结已办结无8X2NM202204030018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8000亩草牧场被私自出售,部分土地被买主用于建房或开荒种地。科左中旗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但拓展核查相近问题部分属实。1.投诉人反映的“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8000亩草牧场被私自出售”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核实,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共有草牧场2783.07亩,位于珠日河茫哈嘎查村南,2017年开展草原确权登记时按联户承包方式确权承包给本村227户村民。联户承包合同共4份,分别为刘某名下联户123户,联户承包草原面积1544.15亩;张某名下联户77户,联户承包草原面积913.24亩;刘某名下联户18户,联户承包草原面积215.86亩;毛某名下联户9户,联户承包草原面积109.82亩。草牧场均由原承包者经营使用,没有私自出售情况。2.投诉人反映的“部分土地被买主用于建房或开荒种地”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核实,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共有草牧场2783.07亩,均以天然牧草地的形式存在,没有建设房屋、开荒种地情况。3.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拓展核查情况科左中旗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相近问题进行了拓展调查。通过调查核实,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内共有林地6881.5亩承包转包,与投诉人反映的面积及情形相近。具体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林地被私自出售”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核实,2003至2008年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将本嘎查6881.5亩林地以承包造林形式承包给本嘎查58户村民,全部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目前,807.5亩林地仍由17户原承包户经营,其余6074亩林地由41户原承包户于2003至2008年期间陆续转包给了7名外地人员经营,并签订了流转协议书。2011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珠日河茫哈嘎查6881.5亩林地全部办理了林权证。其中,为17户原承包户(巴某、白某、曹某、褚某、褚某甲、何某、李某、任某、任某甲、徐某、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办理了17本林权证;依据原承包户与流转承包户的转包关系,为流转承包户的7人(常某、李某甲、林某、刘某、陶某、佟某、佟某甲)办理了41本林权证。不存在私自出售情况。(2)“部分土地被买主用于建房或开荒种地”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①流转承包户李某甲共经营林地916亩,树种为杨树,于2003年在转包经营的林地内建设了房屋,建设房屋地块无林木,总占地面积682.341平方米,其中,房屋209.438平方米、库房102.718平方米、棚舍370.185平方米。该设施目前用于林木林地看护、存放林业经营抚育设施设备,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构筑物。存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问题。②流转承包户佟某甲共经营林地1438.5亩,树种为杨树,于2014年在转包经营的林地内建设了房屋,建设房屋地块无林木,总占地面积232.116平方米。该设施目前用于林木林地看护、存放林业经营抚育设施设备,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构筑物。存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问题。③2006年,希伯花镇珠日河茫哈嘎查将村集体的624亩一般耕地承包给本嘎查村民陈某。2007年,陈某将624亩一般耕地转包给佟宝山经营。2011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将624亩一般耕地中的322亩划为林地(322亩包含在佟某所承包的668亩林地内),其余302亩仍为一般耕地。目前,佟某所耕种的302亩为一般耕地,属于合法经营。同时,佟某转包时302亩一般耕地内有珠日河茫哈嘎查1982年联产承包之前村集体“牧业队”的原址,存在原牧业队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2010年,佟某在原房屋旧址上翻建了房屋及养殖棚舍,总占地面积704.352平方米,其中房屋326.83平方米、棚舍377.522平方米。该设施属于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设构筑物。存在未办理设施农业养殖备案手续问题。部分属实针对李某甲、佟某甲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问题,移交科左中旗森林公安局查处,并由旗林草局、希伯花镇于4月20日前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针对佟某未办理设施农业养殖备案手续问题,由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希伯花镇于5月10日前依法办理设施农业养殖备案手续。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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