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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合同欺诈案例
2022-6-18 16:12| 发布者: 超人| 查看: 2654|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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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餐饮加盟合同欺诈案例:本案被告的宣传手册中创业者的数据报表或票据没有出处,系被告编造,判决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案例如下:2018年6月10日,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允许原告在 ...

餐饮加盟合同欺诈案例:本案被告的宣传手册中创业者的数据报表或票据没有出处,系被告编造,判决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案例如下:

2018年6月10日,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允许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商标,并为其提供专卖品牌营销推广、配套设备、技术指导、运营管理指导、培训教学等。

被告为原告的选址,未做市场调查,没有考察这款产品是否能在当地推广,是不负责任的选址。店铺开业后,完全没有出现被告宣传的火爆经营场面,而是惨淡经营,一天甚至只能卖出一份产品,导致原告严重亏损。原告属于典型的餐饮加盟合同欺诈案例,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餐饮业服务合同》;退还加盟费11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88347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本案中,《餐饮业服务协议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

原告是否有权撤销涉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要件:一是一方故意作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或隐瞒真实事实;二是该虚假的意思表示或隐瞒事实使得对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主张宣传手册中创业者的陈述如“**”等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致使原告基于对上述陈述的信赖而签订了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广告中时常用较为夸张的营销广告吸引客户,并且一定程度上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上述广告语中的数据明确,是作为经营情况的事实陈述。原告基于对上述陈述的信赖而做出了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上述陈述为虚假时,当然得以撤销该合同。在本案中,被告当庭及开庭后均未提交关于体现上述数据的报表或票据,本院认为上述数据没有出处,系被告编造。因此,原告主张撤销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解除,有被告一方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原告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在合同被解除后,原告除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外,还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收取了103000的服务费用,

案涉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扣除实际履行的费用后的剩余费予以返还。上述费用除含品牌使用费外,还含有设备费与技术培训费。鉴于原告已经实际接受技术培训和接收设备,并开展了经营活动,加之技术不具备返还性,故案涉合同解除后原告不得使用被告提供的专有技术。

原告可以继续使用设备或出售,故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提供的设备,但在返还服务费金额中应当对技术和设备所对应的金额予以抵扣。因案涉合同并未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技术培训所对应的具体金额,故本院结合原告技术培训及设备在案涉合同中所占有的比重、被告技术培训内容、设备种类及数量、被告的过错等因素,酌定认定被告应当返还服务费共计30000元。

关于购买原材料费用。

原告为履行案涉合同,向被告购买了原材料,并因此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属于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应当计入损失。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原告的库存商品均系食品,其价值会随时间及保存条件而贬损;本案纠纷发生后,双方应共同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考虑到部分原材料保质期不明,且无法确认原告对该类食品性物料的保存条件是否妥当,故在考虑原告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以及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产生货款损失的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25000元。

原告还因为签订涉案合同支出了店铺转让费5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店铺并不因案涉合同的解除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故本院在考虑上述因素及被告过错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损失共计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餐饮业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2019)川03民初510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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